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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

新航道2017/7/13 14:08:10

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学生奖学金有五种,1) 理事长奖学金2) 七德荣誉奖学金3) 全科优秀奖学金4) 专项奖学金5) 优秀新生奖学金

  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学生奖学金暂行条例

  总则

  第一条 为建设上海七宝德怀特高级中学良好的学习氛围,激励学生全面均衡主动健康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中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  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三年全日制学生。

 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五种:

  1) 理事长奖学金

  2) 七德荣誉奖学金

  3) 全科优秀奖学金

  4) 专项奖学金

  5) 优秀新生奖学金

  组织机构

  第四条 由校长和课程部、学工部、升学指导中心、行政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奖学金评审委员会,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、奖学金筹措、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。

  第五条 学工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。

  第六条 HOUSE主任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申报工作。


  奖项设置

  第一项 理事长奖学金

  第七条 理事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,三年评选一次,毕业典礼颁发。

  第八条 参评理事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  1) 连续两年获得全科优秀奖学金;

  2) 连续两年获得七德荣誉学生称号;

  3) 被美国常春藤盟校(哈佛,耶鲁,宾西法尼亚大学,普林斯顿,哥伦比亚,布朗,达特茅斯,康乃尔),或斯坦福,麻省理工,或英国牛津、剑桥大学录取。

  第九条 理事长奖学金20000元/人(与其他奖学金不兼得)。

  第十条 理事长奖学金获得者由理事长向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。


  第二项 七德荣誉奖学金

  第十一条 七德荣誉奖学金是代表七宝德怀特学校精神的奖学金,一学年评选一次,开学典礼颁发。

  第十二条 参评七德荣誉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:

  1) 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不得低于年级50%行列;

  2) 代表“正直、自律、善良、尊重、合作、创新、毅力”七德精神;

  3) 有典型事例,获得校长、老师或同学推荐。

  第十三条 七德荣誉奖学金10000元/人(与其他奖学金不兼得)。

  第三项 全科优秀奖学金

  第十四条 全科优秀奖学金是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学金,一学年评选一次,开学典礼颁发。

  第十五条 全科优秀奖学金分一、二、三等,其奖金额、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0000元/人,占参评学生数的3%;二等奖学金6000元/人,占参评学生数的7%;三等奖学金2000元/人,占参评学生数的10%。

  第十六条 全科优秀奖学金条件:

  1) 热爱祖国,有原则、讲诚信、待人友善,模范执行学生手册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
  2)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,愿意帮助同学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。

  3) 学业成绩优秀,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位居年级前3%;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位居年级前10%;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位居年级前20%。


  第四项 专项奖学金

  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在艺术体育、社会实践、科技创新以及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奖项。

  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,不设比例,500-1000元/人,视奖项规格评定,一学年评选一次,开学典礼颁发。


  第五项 优秀新生奖学金

  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考分数600分以上且第一学年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不低于年级前30%行列的新生(上海生源),每人一次奖励10000元,第二学年开学典礼颁发。

  评选程序

  第二十条 全科优秀奖学金、优秀新生奖学金由课程部申报,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,校长审批;七德荣誉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工部申报,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,校长审批;理事长奖学金由升学指导中心申报,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,理事长审批。

  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应实事求是,宁缺勿滥。各项奖学金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公示、确认。

  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,可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,学校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。

  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,取消其获奖资格,追回证书及奖金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
  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 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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